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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廢舊蓄電池亂排污 80后老板和六旬雇工均獲刑
發布時間:2014/8/19 14:33:53瀏覽次數:作者:
8月13日浙江蒼南一公司回收廢舊蓄電池后亂排污,嚴重破壞了周邊環境。近日,蒼南法院一審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80后的老板黃德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六十多歲的雇工黃德宗犯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黃德輕,1984年出生,蒼南人。2013年6月5日,他在蒼南縣工業園區蒼南大道東側注冊成立蒼南縣康德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經營廢舊礦燈、鋁及其他物資回收銷售(不含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報廢汽車)。
2013年8月份以來,黃德輕的公司開始經營廢舊蓄電池回收轉賣。2013年農歷9月份,黃德宗受雇來到該公司負責收購付款、稱重、看管等事務。
黃德輕、黃德宗二人在經營廢舊蓄電池的回收轉賣中,將拆解出的鉛蓄電池的電解液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場地內的排水溝中,2014年1月6日被蒼南縣環境保護局查獲。
經對該公司場地內、集水桶外坑內的水樣進行檢測,水樣中重金屬鉛的含量為8.1mg/L,超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1.0mg/L)三倍以上。2014年4月4日,黃德輕、黃德宗兩人到蒼南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庭審中,二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黃德輕的辯護人提出,黃德輕因對電解液的污染程度及危害認識不足,不知拆解后排放廢水是犯罪,而污染是由于水槽的水外溢導致,其主觀惡性較小,又系初犯偶犯,其一貫表現良好,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德輕、黃德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排放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因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另,被告人黃德宗受雇于被告人黃德輕,其作用相對較小,結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經調查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黃德輕辯護人關于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要求作用較大的被告人黃德輕適用緩刑,理由不足,不予采納。(完)

